关于给予刘子恒等三位同学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
经查,机制23-4班刘子恒、苗博莱、张翼鹏同学,2024年4月25日上午大课间在第一实训楼九楼厕所抽烟,属于违纪行为,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。
根据《学校禁烟管理办法》第二条和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章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,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决定给予刘子恒、苗博莱、张翼鹏同学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。
以上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不予受理。
智能制造学院
2024年4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