课程设计的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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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11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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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课程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,它有利于提高学生将所学的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、专业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,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的课程知识,有利于提高学生查阅文献、分析资料、编写技术报告的能力。
2、课程设计应有课程设计任务书。任务书内容应包括:设计题目、原始数据、设计时间、设计进度等,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在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。
3、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学术水平,初次指导某一课题的教师应在课程设计开始前,自己先做一遍,画出图纸,写出设计说明书,经教研室审阅后,方可指导学生设计。
4、指导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的设计进度,有针对性地进行启发式辅导,启发学生的独立思维,因材施教。严格把握设计质量,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。指导教师每天的指导时间不少于2~4小时。
5、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管理,严格要求,坚决制止抄袭现象。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,其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,要求学生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作息时间按正常上课时间要求。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无权准假,学生请假由班主任、系学生工作主任和学生处批准,并报指导教师,对无故缺席的学生按旷课处理。
6、设计中指导教师要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,查阅资料和使用工具书的能力等。在设计中应尽量使用电脑,以训练学生计算机操作能力。
7、对学有余力的学生,在完成设计任务之后,经教研室主任批准,可增加设计专题。视专题完成质量,设计成绩可上调一个等级。
8、学生设计成品(图纸、说明书等)文字格式要规范,涉及的文字符号和图纸等应符合国家标准,指导老师要对学生的设计成品进行审阅,并签署指导教师评语,评语内容应包括:是否按期完成任务、工作态度、设计成品的规范性、突出见解、存在问题、具体错误、评分等。系(部)应组织人员对学生的设计成品进行抽查,同时检查教师的批阅情况。
9、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应采取考试(笔试和口试)、设计成品(图纸、说明书等)和平时表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成绩。其中考试占40%、设计成品占40%、平时表现占20%。
10、课程设计结束后,系(部)应将学生的设计成品和设计指导书等资料归档,指导教师应在1周内把成绩报送教务处。

课程设计的有关规定.doc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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