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学字[2016]17号关于给予李汉、毛永康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发布人: 邵明颖
发布时间: 2016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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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李汉、毛永康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
院学字[2016]17


电子15-1班学生李汉、毛永康,无视校规校纪,本学期开学至今累计旷课、旷操分别达15学时、13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。

为严肃校纪,警示他人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,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决定给予李汉、毛永康同学警告处分。

以上两名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,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。

机电工程学院

201610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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